• 关于央行加息2007年12月20日

     

     zz  yangtao1968

    央行突然在今日宣布加息0.27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上升0.18个百分点。这次加息,几大特点:

    第一,加息幅度太小了。这次加息延续了央行一贯的作风,属于微幅上调,远低于市场预期。目前一年期物价涨幅已经肯定超过4.8%,加息之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才4.14%,只能说央行可能预期未来一年通胀程度不高。当然,这个预期也许是错的。

    第二,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的调整幅度,对于银行股是一个利空,但减轻了企业的贷款利息压力,对于经济持续向好有利。

    第三,活期存款利率居然下降了0.09个百分点,而三个月的存款提高了0.45个点,2、3年的0.18个点,5年的0.09个点。央行的用意,可能是促进居民存款转3个月到一年,不要是活期,以消除流动性。这一着比较好。调整后的三个月存款利率3.33%,与一年期比只低了0.81个百分点,而此前差距是0.99个百分点。

    第四,低于一年和高于一年的贷款都只提高了0.09个百分点。五年以上的没有调,意味着房贷这次不上调。这种举措,对于中小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和居民按揭贷款都有好处,显示出政策调整的人性化色彩,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第五,把活期赶到定期,意味着银行为存款支付的成本上升了。贷款提高不大,意味着银行的收入减少了。如果真的能起到作用,让居民存款多往三个月定期走,对银行显著利空。但是,如果这个举措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银行反而是利好,因为银行的活期存款成本降低,贷款息差拉大了。所以,效果究竟如何,也许要观察几天,才能确定对银行的实质意义。

    第六,住房按揭贷款没提高,对房地产企业是利好。

    大家等了许久的加息就是这么点幅度,市场会认为利空出尽,股市短线或将继续上涨。今日股市的上涨,也许与部分机构提前得到消息有关。很多人担心连续涨两天之后股市周五会调整,现在看未必。春节之前,关于股市的利空终于全部出齐了。未来一段时间,股市应可持续向好。

  •  美 味 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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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把米熬的水开了,将配料过水清洗,放入粥内,继续慢慢熬

    注意,熬到变稠时,将锅盖掩在锅上,

    继续熬制10分钟后,关闭加温档,盖好锅盖,慢慢煲上5分钟

    这时候入味,变稠,口感相当的美,虽然是粥而已,但是绝对不输给粥铺

     

    装好的粥一碗,加了两粒无核红枣点缀!

    香溢无比的好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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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旧会计准则部分会计科目变化对比

    关键字: 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资产)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教材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体系)

    关键字:会计准则    新准则体系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其基本框架为:以基本准则为指导,以一般业务准则为主体,以生物资产等特殊行业中的特殊业务为补充,囊括了市场经济中大部分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形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以后逐步扩大到全部大中型企业。
      新准则与原1+16项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相比,更强调公允价值,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本文试通过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系统介绍新准则的重大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确立中国式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本准则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使用国际上通用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但是,基本准则规定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内容(如财务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确认、计量、报告等),基本建立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利于推动和规范我国的具体准则制定,有利于指导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2、明确财务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将受托责任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3、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取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但未确定其层次。我们认为,基本准则更强调可靠性。
      4、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名称有所变化。一是将损益表改称利润表;二是取消了选择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的要求;三是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5、收入与费用的定义引入资产负债观。会计要素的定义基本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引入资产负债观,主要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6、引入“利得”和“损失”。利得和损失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7、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8、取消“会计记账须用中文”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关于用中文记账的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会计准则不宜重复;而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应通过资产、费用确认来解决。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初始计量方面的变化。
      (1)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存货计价方法发生变化。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是公允价值时,才能据此价值入账,有别于原准则一律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的价值入账的规定。
      (3)不计入存货成本的范围发生变化。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能计入存货成本、本准则规定“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能计入存货成本,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可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4)不再明确制造费用和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原准则规定,制造费用可选用的分配方法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和成本、按直接成本、按产成品数量等;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有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本准则不再明确制造费用和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
      (5)取消接受捐赠和盘盈存货的相关内容。
      (6)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原准则对此无明确规定。
      2、存货发出方法的变化。
      (1)取消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但该规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取消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3)明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本准则明确规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原准则对此无明确规定。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缩小适用范围。与原准则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2、明确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3、重新规范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
      4、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要求单独列报投资性房地产。我国原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均没有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企业为赚取出租收入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均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和列报,不能恰当反映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无法充分揭示不同资产蕴含的不同风险。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予以列报。
      2、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两种后续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对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而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公允价值不易取得,仍以成本模式为主。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国定资产
      1、首次定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取消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的要求。本准则仅从实物形态和持有目的两个方面规范固定资产的特征,不再对单位价值的高低予以规范,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
      3、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如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须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4、规定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同时确认一项负债。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
      5、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即持有侍售固定资产),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6、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本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定义。本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原准则相比,更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标准,并排除商誉。商誉的相关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中予以规范。
      2、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本准则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处理: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目的而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3、无形资产的摊销。原准则基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总是有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的假定,并为简化会计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规定采用直线法在无形资产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内进行摊销。对于既没有受益年限,也没有有效年限的特殊情况,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本准则要求企业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就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根据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4、减值的处理。原准则对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判断、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转回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本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且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物性资产交换
      1、计量模式的变化。根据原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但在涉及补价时,运用公允价值计算确认收益。本准则对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否则按照账面价值计价。以交易是否且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
    判断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
      2、改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处理方式。原准则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支付补价方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才确认收益,且收益不能超过补价。
    本准则规定,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模式直接相关: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入账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1、公允价值模式——确认损益。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换入资产公允价更可靠的除外,以下同)
    不涉及补价:
    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涉及补价:
    付补价方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补价)
    收补价方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2、账面价值模式——不确认损益。
    不涉及补价:
    换入资本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涉及补价:
    支付补价方的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的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界定适用范围。本准则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以及除特别规定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同时准则明确规定,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的减值,应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2、引入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3、明确减值测试的前提条件。企业在会计期末是否应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首先应视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即期末出现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更不必确认减值损失。但是,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4、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更具操作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估计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5、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为防止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本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也是我国新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相关规定一致。
      6、单独规范商誉减值的处理方法。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1、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其外延。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八个方面的内容,所涵盖的内容比现行的职工工资和福利的范围宽泛。
      2、统一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目前,我国相关职工薪酬的会处理各不相同:有的根据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如职工工资、应付福利费),有的则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本准则统一规范了各种形式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3、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会计处理。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接受裁员而给予的补偿,满足相关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首次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尽管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部分,但企业年金基金本身并不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年金基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自身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他们有自己的经营活动,都以自身作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明确的是,本准则仅规范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即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更不涉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另外,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福利、保险等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企业年金基金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明确适用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2、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负债。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界定标准不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与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突出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作出让步的业务实质。本准则与原准则有较大差别,但与1998年发布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2、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本准则规定,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将支付的或换出的资产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非债务重组利得。
      3、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准则对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一般按账面价值计量,只有在债权人涉及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时,才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预计负债的计量。原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本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的计量增加了两项新的规定:一是企业在确定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二是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析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时,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2、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本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的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而履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3、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义务的会计处理。企业因重组所承担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开始实施一项重组计划(如决定终止某产品生产业务,出售相关资产)或者已制定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重组计划对外公告,企业应按规定确认相关的预计负债(预计的重组支出)。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定义不同。原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显然,能够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入的一个重要特征。
      2、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改变了现行的关联方交易差价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避开了原准则“绕过利润表”的理论缺陷,较好地保持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勾稽关系。
      3、明确商业折扣的定义与处理。本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的价格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原准则对此无明确规定。
      4、要求区分交易类型。本准则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交易类型的区分,有利于减少同税收的差异。原准则对此无明确规定。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除增加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追加资产的建造)外,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化。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首次明确政府补助的定义和分类。本准则将政府补助定义为: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别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办法。
      2、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法规对企业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政府补助分别采用资本法和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如将政府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法),将税务部门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计入当期损益(收益法)。本准则针对现有的各类政府补贴,统一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本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
      2、借款溢折价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本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3、明确专门借款暂时性投资收益的处理方法。本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因此,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可以冲减资本化金额。
      4、修改辅助费用资本化条件。本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不再区分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在本准则发布以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和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新准则体系的出台,首次单独把所得税作为一项会计准则。
      1、要求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原规定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本准则要求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不是原来的收益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对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
    本准则规定,在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
      2、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期间产生而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转回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本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后者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3、科目设置不同。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但在本准则下,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
      4、要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本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增加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及选定方法。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2、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期末对外币债权债务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规定有所不同。
      3、明确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处理方法。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4、明确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5、规范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澎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创新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合并后是否形成一个“报告主体”,是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合并关系的前提。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报告主体”是一个法律主体;在控股合并的情形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报告主体”不是法律主体,而是通过控股关系形成的合并主体(也就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
      2、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能够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大多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此类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3、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合并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初始直接费用处理不同。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费用。本准则规定,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不再确认为当期费用;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资本化处理,不再进行费用化处理,这符合配比原则。
      2、承租人和出租人入账价值不同。对于承租人而言,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能是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不再是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对于出租人而言,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还包括初始直接费用。
      3、引入“租赁期开始日”概念。本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再是租赁开始日),确定租入资产、长期应付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入账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4、融资费用和融资收益的分摊方法不同。本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或分配,且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或融资收入,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不再使用。
      5、租赁内含利率定义不同。本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原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增加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时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假设管理层在该期间的意图。
      (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客观地将与那些估计有关的下列信息和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提供关于上述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在上述前期的财务报表授权发布时已经获得。
      2、规范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原准则未明确会计估计变更的含义。本准则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的表述,将会计估计变更定义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重估和调整”。
      3、引入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错。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日的持续经营状况进行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的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企业被发现在以前年度故意舞弊(如提取不合理的减值准备、运用不正确的会计方法、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等等),或者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表,相关损益不得计入舞弊或差错发现期间的财务报表。
      3、尚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润不得作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得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因为该项股利不符合负债定义中的现时义务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四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二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名称的变更
      (1)将我国会计人员通常使用的“会计报表”,按国际惯例改称“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四张报表和一个附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2)将长期资产改称非流动资产,将长期负债改称非流动负债。
      (3)收入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统一称为营业外收入。
      (4)将递延税款借项改称递延所得税资产,将递延税款贷项改称递延所得税负债。
      2、少数股东权益列报方法变化。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表明合并  财务报表编制理论由母公司观转为实体观。
    二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本准则无实质内容的变化
    二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除要求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外,本准则无实质变化,只是按新准则体系的要求进行了格式重排。
    二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创新合并财务报表理论本准则采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再采用母公司理论,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系列重要变化,均由基本理论的变化所致。
      (1)   母公司理论的主要特点。
      ①合并报表的目的和使用者。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报表应按母公司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扩展。合并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
      ②合并净收益。按照母公司理论,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收益是母公司所有者的净收益,子公司中少数股权股东所获得的净收益应排除在外。
      ③少数股权的收益。在母公司股东看来,少数股权的收益是一项费用。
      ④少数股权股东权益。从母公司股东观点看,少数股东权益是一项负债。
      ⑤子公司净资产的合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所占有的部分按母公司为其所获权益而支付的价格被合并,少数股权所占有部分则按账面价值被合并。
      ⑥合并产生的商誉,属于母公司利益,与少数股权无并。
      (2)   实体理论的主要特点。
      ①合并报表的目的和使用者。实体理论认为,对合并主体中的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应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不能仅仅反映母公司的权益。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能完整地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集团中所有的股东服务,而不是仅为母公司的股东或者大股东服务。
      ②合并净收益。合并净收益应是企业集团全部股东的收益,要在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之间加以分配。
      ③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后的股东权益中既包括多数股权,又包括少数股权。也就是说,少数股东权益也是集团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
      ④子公司净资产的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均按市价反映。
      ⑤未实现的损益。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全部予以抵销。
      ⑥合并产生的商誉由所有股东共享,而非仅由母公司享有。
      2、扩大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本准则要求根据是否控制来判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只要是母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
      3、取消“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体理论,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亏损应在母公司权益和非控制权益之间进行分配,“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不再单列。
    二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1、明确适用范围。本准则仅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也就是说,准则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
      2、要求计算、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适用本准则的企业除按照规定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如存在潜在普通股,要视其是否具有稀释性来决定是否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3、界定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股公证、股票期权等。对于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例如,如果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予考虑。换言之,如果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就不具有稀释性,不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4、规定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基于每股收益信息的重要性,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利润表内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股收益的主要计算过程。
    二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目前,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附件《会计报表附注指引》,对分部信息披露内容做了简单规定。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对分部报告披露的基础、格式做了简单规定,但总体上来说,这些规定比较零散,操作性不强。本准则明确规定: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披露分部信息;报告分部的数量界限;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并对各报告形式的披露内容做出详细规定等。
    三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相关定义变化。
      (1)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相比原准则,本准则的定义更明确。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但未对重大影响的方式做出规定。原准则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2、扩展关联方的外延。如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地、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
      3、明确仅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本准则规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因仅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在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原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4、扩展信息披露内容。本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内容分为两类。即必须披露的内容和发生关联交易时才需披露的内容。
    三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
      1、提出“首次执行日”。“首次执行日”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称作“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其含义为“一个主体在其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最早期间的期初”。据此,首次执行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它将是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会计处理的新起点。如果企业于2007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则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如果要求可比期间为一年,首次执行日就是2006年1月1日。可比信息的期间不同,首次执行日也不相同。在上例中,如果要求提供两年的可比信息,则首次执行日是2005年1月1日。
      2、明确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说,企业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体系要求确认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但不得确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没有要求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期初资产负债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列报;所有的计量要求也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3、明确应予追溯调整的项目。应予追溯调整的项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涉及的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预计负债、所得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再保险业务等。除此之外,不得对其他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说明

     关键字:两税合一   统一税收   企业所得税  税率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一)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二)税收优惠。1、主要内容。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四条)。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条)。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2、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

       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时机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时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内资税法)。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